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锐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2625号 申请人:深圳锐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光路13号中兴工业城5栋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NAK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904、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50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锐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864.24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9864.24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864.24元的财产。 保全费818.64元,由申请人深圳锐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