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2625号之一
原告:深圳锐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光路13号中兴工业城5栋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NAK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904、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50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锐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30元、保全费81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