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5854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26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904、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50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66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