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3211号之一 原告:四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西段**。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1068273830880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7435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1185488。 被告:***,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0159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182905。 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6012174609178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0159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182905。 被告: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燕河路**会信用统一代码:9132050659692335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13102942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本案争议标的物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万 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葱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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