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474号
申请人:四川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3830880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609178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四川省**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申请人于当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相同价值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什邡市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大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