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31X。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834569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46091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1586201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借款本金442489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12日的利息337859.79元,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424894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7850元,执行费46650元(暂计);被执行人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鉴定费600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7253.79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3253.79元及相应利息; 三、如被执行人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希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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