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诉被告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青岚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民初5675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诉被告江西青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青岚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赣010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7行至24行“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9178-9。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53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应补正“被告: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9178-9。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北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男,1953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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