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民终1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来,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沙坡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云峰湖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根,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路云盘街**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想,男,系该公司工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
上诉人*自来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沙波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坡里公司)、***、株洲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益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2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沙坡里公司承包凯旋公司的园林景观工程后,将其中的园林铺装土建部分违法分包给***,之后陈益新将其承包的工程全权委托给*自来负责,***当庭陈述其与*自来之间的委托实际上是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了李自来,其已经完工退出该工程,并且与*自来进行了结算。沙坡里公司辩称与其存在承包关系的施工人系陈益新,不认可*自来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虽然李自来没有提交与沙坡里公司有直接资金往来的依据,但沙坡里公司并未提交与陈益新结算或支付工程款的相关依据,同时***也明确表示其与沙坡里公司签订的《园林铺装土建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李自来,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而*自来也提交了其垫资施工的相关证据,故应当认定*自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综上,一审既认定*自来参与了具体的施工又以***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因一审对*自来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未进行审查,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9元,退还李自来。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卢飞虎
审判员曹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