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5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方天大市场B117、B118室。组织机构代码:771509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50617.02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9306元、申请执行费79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花园银杏××室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因其设定了抵押,而本案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存在无益处分情形,在本案中暂未采取处置措施。(2)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共计扣划20009.56元。(3)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本院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4月17日,本案案件受理费9306元、申请执行费7906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2797.56元,余款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59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