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第00048号
申请人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一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为01240422),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源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