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与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319号

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碳素集团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4722467W。

法定代表人:韩东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系该公司员工),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老僧唐镇大靳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74429336D。

法定代表人:王传智,经理。

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立案后,本院通知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