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319号
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碳素集团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4722467W。
法定代表人:韩东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系该公司员工),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老僧唐镇大靳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74429336D。
法定代表人:王传智,经理。
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立案后,本院通知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