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11民初2625号
原告: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东路洸府河桥东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韩东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71号山推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关微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忠效,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关忠效,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诚公司)与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客来公司)、关忠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贵客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被告关忠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客来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剩余装饰装修工程款218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2.被告关忠效在未全面履行出资范围内对被告贵客来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贵客来公司签订了南张供销社E家生活超市装饰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南张供销社E家生活超市一楼装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总价款为包死价壹佰零玖万元,追加变更部分项目另行结算,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50%工程款,90日内付工程款30%,180日内付15%工程款,剩余5%质保金1年内付清。此外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每拖一天按5%的违约金,并执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并按照要求完工,被告贵客来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验收单,原告曾于2019年向被告贵客来公司主张过支付拖欠的80%工程款,现剩余20%工程款早已超过支付期限,被告贵客来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被告贵客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后经原告核实,被告关忠效为被告公司股东,并没有足额交纳实缴出资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关忠效理应在未全面履行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贵客来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所欠装饰装修工程款218000元予以认可,违约金100000元不予认可,理由是未能按时还款是很多原因造成的。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在2018年7月5日签订完工程承包合同后,已于2018年9月份竣工,但是我公司未能向原告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因为山东供销京东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的相关合作项目停止,造成项目无法启动,后又因疫情等原因,相关合作项目于2018年10月份停工,以至于我公司未能按时向原告偿还工程款。
被告关忠效辩称,我是被告贵客来公司的股东,按照该公司的章程,我应于2025年12月份出资,目前还未到出资日期,对于案涉债务,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5日,原告仁诚公司与被告贵客来公司就南张供销E家生活超市装饰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6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8月31日,总天数55日。”第五条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总价款包死价壹佰零玖万元,追加变更部分项目另行结算;”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50%工程款,90日内付工程款30%,180日内付15%工程款,剩余5%质保金1年内付清;”第十条第2款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工程款每拖一天按每天5%的违约金,并执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后原告仁诚公司进行了施工并交付验收。2018年9月5日,原告仁诚公司与被告贵客来公司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整体验收结果为合格,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9月5日。2019年1月3日,原告仁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贵客来公司偿还工程款87.2万元和违约金67580元。2019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9)鲁08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872000元;二、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违约金54500元(以5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按每月2%计算);三、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违约金13080元(以3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按每月2%计算)。”除上述判决中所载明的工程款872000元外,被告贵客来公司尚欠原告仁诚公司工程款218000元未支付。
另查明,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被告贵客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记载“关忠效累计认缴额:66认缴出资日期:2015-01-30认缴出资方式:1,累计实缴额:0,实缴出资日期:2025-12-30,实缴出资方式:1.”
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山东圣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聂庆元、徐福建、张延池、刘汝义、史作强、计义军、汤忠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仁诚公司与被告贵客来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贵客来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218000元,理由正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按照上述《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对本案所涉工程款218000元,被告贵客来公司应于2019年3月14日前付款163500元,并应于2019年9月5日前付款54500元。被告贵客来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相应工程款,且《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款每拖一天按每天5%的违约金”约定计算过高,参照被告贵客来公司逾期付款时法律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上限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贵客来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无不当。另外,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贵客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能够认定被告关忠效系贵客来公司的股东,且被告关忠效的实缴出资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关忠效在未全面履行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被告贵客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贵客来公司支付工程款218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218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3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济宁贵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仙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孔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