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97号
申请人: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南街24号工商银行3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59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义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7×××11),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县中广核义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59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义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7×××11),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晶晶
审 判 员  杨春丽
人民陪审员  袁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