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1489号
原告: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唐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大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锦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大薛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9735元,减半收取4867.5元,由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大薛街道办事处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