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与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滨海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OUB9E9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67025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该执行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鹰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