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滨海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OUB9E9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67025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该执行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鹰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