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四段18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44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于2022年6月1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锦州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必须于期满1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