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冠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赖坤田、佛山市冠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坤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冠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赖坤田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赖坤田上诉称,虽然上诉人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广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早已注销,但被上诉人与广东电白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上诉人与广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均约定了仲裁条款,应由中国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国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的主体,且广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该公司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其股东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作为其股东亦未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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