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55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深汕公路(坑梓段)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70888W。
法定代表人蒙海萍。
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货款人民币375176.64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5035.33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8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隋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