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铸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318号 原告: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坪山大道**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7088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铸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钢铁世界**钢铁世界大道**首层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991911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铸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不同规格的钢板,交货方式为原告到被告指定仓库自提。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账户预付货款300000元。但待原告去被告处提货时,被告不予配合,后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其退还预付的货款,被告仍不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员工***于2019年10月22日以第三人诈骗原告案涉300000元款项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报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于2019年10月22日对***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本案纠纷与该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瑞奇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