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6031号

申请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佛陶工业区吴龙威厂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1PF02。

法定代表人:龙华峰。

申请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佛陶工业区吴龙威厂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A7UF1Q。

负责人:龙华峰。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书青,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家如,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0281X。

法定代表人:刘丽诗。

被申请人: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原用名: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石步村广佛路段华鼎大厦****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184688U。

负责人:刘丽诗。

被申请人: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首层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674089XB。

负责人:刘丽诗。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申请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660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660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3.0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