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5753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318号第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0281X。
法定代表人:刘丽诗,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22年2月27日16时10分许,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繁华路进社岗一路西31米处,原告**驾驶车牌号码为粤E×××××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往东行驶,被告**驾驶车牌号码为粤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东往西行驶,因原告**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造成粤E×××××轻型栏板货车车头部位与粤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右部部位相撞的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无事故责任。
三、车辆维修费用:粤E×××××轻型栏板货车维修费用凭票据为55000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路通公司在道路上实施清洗路面油污作业时,没有设置警示装置,造成其驾车的车辆转弯时打滑,发生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被告路通公司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对此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照片予以证明。
被告**答辩意见:我方无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维修费用。
被告路通公司答辩意见:我方司机无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维修费用。
法院认定及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原告**提供的照片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路通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本院采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无事故责任。原告**所驾驶车辆的维修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无。
五、其他情况:粤E×××××轻型栏板货车的登记车主是佛山市南海区**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路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5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赖秋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汤婉斌
许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