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806号
原告:***,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318号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刘丽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路通公用事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诗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