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602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12。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1X。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晖、黄丽珊,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1************51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9************170。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惠州市********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
负责人:陈飞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军,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路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0日以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巍
审 判 员 邹 戈
审 判 员 张佳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韦翠玲
书 记 员 肖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