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31453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被告: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作为申请人以两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劳仲委)申请仲裁,南海劳仲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佛南劳人仲不字[2023]16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收到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次住院及门诊医疗费65870.42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第二次住院手术费70000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次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4.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次住院陪护费24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的基本工作情况。原、被告均确认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入职,从事保洁工作,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四、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与两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五、参加保险的情况。两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六、原告受伤的情况。2023年1月9日7时10分左右,原告在谢边垃圾站拉车运输垃圾时,由于地上有积水导致脚打滑倒在地上造成右肩部及右手受伤,被家人送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2.右肩袖多肌腱损伤;3.右肱二头肌肌腱损伤并滑脱;4.右肩胛下肌肌腱损伤;5.右冈上肌肌腱损伤;6.右侧巨大肩袖撕裂;7.右肩撞击综合征;8.右肱二头肌长头腱损伤。
2023年5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编号为[2023]993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的上述受伤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为被告某某公司,经调查核实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
2023年2月9日,原告因“右肩疼痛、活动受限1月余”进入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2月16日出院,住院共7天,产生医疗费56687.52元,陪人费240元,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继续治疗,定期复诊等。
七、另需说明的情况:
1.2023年1月至8月期间,原告多次前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原告支付了门诊医疗费共计9182.90元。
2.2023年8月17日,佛山市中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果为右肩袖损伤修补术后愈合不良并再撕裂。建议住院行关于镜下翻修手术,手术费用约需7万元,具体以出院结算为准。
3.2022年3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广东某某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岗位为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劳务报酬参照工作所在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报酬。
4.庭审中,两被告确认与广东某某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2.佛南劳人仲不字[2023]16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编号:(2023)993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4.佛山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门急诊费用明细清单;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住院陪人费收据。
二、两被告举证如下:1.聘用协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根据[2023]993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在工作过程中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是被告某某公司。因被告某某公司在原告受伤时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故原告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予原告:(1)第一次住院及门诊医疗费65870.42元(住院医疗费56687.52元+门诊医疗费9182.90元);(2)第一次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70元/天×7天);(3)第一次住院陪护费240元(原告因治疗工伤住院7天,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在原告住院期间曾派员照顾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护理费,现原告根据票据诉请被告支付陪护费2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第二次住院手术费70000元,虽然原告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予以佐证,但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具体的医疗费用金额尚未确定,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再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处理。原告诉请被告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被告某某公司是被告某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超出本院上述核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65870.42元予***;
二、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伙食补助费490元予***;
三、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陪护费240元予***;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