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596号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成凯路1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沙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彧。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