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596号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成凯路1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沙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彧。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