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成套电气设备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5405号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沙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成套电气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成套电气设备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