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强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4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沙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强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强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2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韫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