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4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沙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强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强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2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韫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