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401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西路尤家屯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邓燕。
被执行人: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长坡街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说各日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