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37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
法定代表人:**鲲,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睿,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被申请人: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西路***路(航天大道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010********账户上的存款2340653.08元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010********账户上的存款2340653.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