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08月07日出生,住广西省兴安县。
被申请人: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路16号呈意大厦8层0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555597486。
法定代表人:蓝子育。
***诉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执保2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庆
书 记 员 蓝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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