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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2514号 原告:**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大岭街道坑口桥。 法定代表人:潘冬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开发区24号小区乐金北路3号(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5日,原告**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所欠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6元(原告**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288元,由原告**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