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10460号
原告:广州市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沿江大道20号704-7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环街道***二路12号城发大厦22楼2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原告广州市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