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6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勋,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以案外人杜嘉文名下位于广元市朝天区XXX号营业用房(房产证号:X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川0802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书、(2019)川0802执保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担保人杜嘉文上述房产。现因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杜嘉文名下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杜嘉文名下位于广元市朝天区XXX营业用房(房产证号:XX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