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勋,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以其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XXX号住宅(产权证号:XXXXXX)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川0802民初4489号民事裁定书、(2019)川0802执保2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现因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XXX号住宅(产权证号: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