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勋。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5722.00元(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8345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860.00元、案件受理费251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