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青川县竹园恒祥租赁站与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822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川县竹园恒祥租赁站。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姚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竹园恒祥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