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86号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00620861151Q。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南华踏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南街南华春天购物广场A-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1015903R。
法定代表人:魏锋。
被申请人:袁秀永,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申请人:朱贺博,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412824198404121810。
被申请人:陈海洋,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南华踏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袁秀永、朱贺博、陈海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157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南华踏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阳泰山北路支行的存款191.69元;冻结被申请人袁秀永在中国农业银行德阳分行的存款7690.86元;冻结被申请人朱贺博在中国银行德阳钟鼓楼支行的存款5265.03元;冻结被申请人陈海洋在中国农业德阳泰山支行的存款158806.69元,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的存款30292.61元;以上账户的冻结以63万元为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1575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