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86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湘江街**。

法定代表人:彭礼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彭礼乾,男,汉族,194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彭巍,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与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礼乾、彭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6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3144257.2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巷××号××座标的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地下车位(183个)、1号楼2号楼一层、二层商铺(16套)、2号楼1-4-4号住宅,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二次拍卖。在拍卖过程中,2号楼2-1-4-4号住宅一套和负一层(-1)--5号地下车位拍卖成交,共计执行价款54.50万元。其余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地下车位(182个)、1号楼2号楼一层、二层商铺(16套)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自愿以第二次流拍标的总价3705.50万元接收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巷××号××座标的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地下车位(182个)、1号楼2号楼一层、二层商铺(16套)抵偿部分债务。

本次执行中,在2号楼2-1-4-4号住宅一套和负一层(-1)--5号地下车位执行价款54.50万元中扣缴本案执行费128133元、诉讼费186499元,余款23036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受偿3705.50万元,本次共实现债权金额37285368元,尚有2000余万元债权未受偿。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川06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