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恢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61151Q。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开发区翠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331484。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后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