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56号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61151Q。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务加入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663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3月30日和4月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在浦发银行德阳分营业部19010066601900155008存款账户×××88元,实际冻结1.30元,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6228××××2352(账户不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行德阳分行22-2××××7524账户(账户异常,未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德阳分行1038××××7127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14.4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长寿路支行6228××××3510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8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庐山支行2305××××4266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溪沟支行3100××××0291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室4402××××1682账户存款×××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蜀辉路支行4402××××8771存款账户×××88,已冻结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4402××××1333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旌阳支行3702××××2766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6217××××7899账户存款×××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桐梓林支行6227××××5665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经开区支行6236××××7423-156-1账户存款×××88,已冻结0元,6236××××7423-840-1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6210813600000127145-156-1(已销卡),,6210813600000127145-840-1(已销卡),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6006152822855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交通银行成都新希望路支行6222××××8959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光大银行成都武侯支行3983××××1439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3.79元,在广汉农村商业银行北外分理处88060110023073786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银行成都航空路支行1279××××5634CNYO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银行德阳旌阳支行1212××××2418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中信银行成都银河王朝支行6217××××0751存款账户×××88,已冻结10.33元,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顺城大街支行6226××××1168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锦官城支行6226××××4107账户存款×××88,实际冻结0元,6226××××4107-00002(已销户),5240112893737777(未冻结),在成都银行创业路支行6510××××3068-C100CNY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在成都银行天仙桥支行6510××××2047-C100CNY存款账户×××88,实际冻结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663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