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94号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61151Q。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务加入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66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益民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5%(950万元)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众源达置业有限公司40%(400万元)的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66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