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94号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61151Q。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务加入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66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益民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5%(950万元)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众源达置业有限公司40%(400万元)的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66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