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4198号
原告:成都希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国光社***汽车物流城市场2区14栋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蔓利,四川超***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蔓利,四川超***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希罗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希罗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40,642.04元及利息;2、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9日,被告***开始到原告处以现金购买门窗五金等材料。自2020年10月29日起,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赊购五金材料,到2021年2月2日被告***尚欠货款50,642.04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日支付10,000元,剩余货款40,642.04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应由成都市铖泰门窗经营部作为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0月29日起开始在原告处赊购五金材料,除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货款外,现尚欠货款40,642.04元至今未付。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成都市铖泰门窗配件销售单”等证据。被告***认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一方,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成都市铖泰门窗配件销售单”来看,可以确认案涉买卖合同的一方为被告,但无法证明另一方为原告。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案涉买卖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希罗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成都希罗五金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7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