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2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7991Q。
法定代表人:**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号智***四座二幢210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A34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官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68225552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