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36号
原告: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号智***四座二幢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A3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宏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B区9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4BJJW46。
法定代表人:杨靖旻。
被告:广州睿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二402、403房A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4Y401。
法定代表人:杨靖旻。
原告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宏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睿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宏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睿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