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874号 申请人: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号智***四座二幢210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A34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7991Q。 法定代表人:**法。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官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6822555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地规划设计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价值为10024666.67元。担保人提供的保函作为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10024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附:1(2022)粤0608执保458号 审判员 孟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