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89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礼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7777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申请人表示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查封的必要,有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