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礼金,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750000元、工程款7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9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021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9840元、二审受理费2005元及执行费187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开户信息已提起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起通过传统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材料。
5、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3936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鱼晓辉审判员黄志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