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8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484588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735000元。被执行人运城市鑫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9550666.47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667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748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5年5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开户信息已提起冻结。
3、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起通过传统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材料。
5、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48908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