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20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95元。上述暂计34615.6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31867元(含申请执行费37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一份结案申请书,同意在收到被执行人执行款31495元后,本案作结案处理。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附:

联系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何亦辉、黄毅斌;

联系电话:0760-88795840,8836****,传真:888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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