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2执异151号
异议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梁金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振,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
法定代表人:刘宏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13层1单元1625。
法定代表人:杨勇。
被执行人:杨勇,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1499号]过程中,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杨勇持有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82 081 128股的股票中止执行。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楠
审判员 夏宁
审判员 连强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六 日
法官助理 朱涛
书记员 龙泽淼
书记员 林子怡